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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4)

2021-11-11 16:52:08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安排在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聘用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报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监督,严格执行相关回避、保密等有关制度,对考试中出现的泄密、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面向福州市范围内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农村基层党建、农村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对象同样分为两类:一是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简称“村主干”)(下派驻村任职的村主干和村党组织下设的下级党组织书记不列入招考范围),二是村主干以外的其他村“两委”成员,以及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农村专职工作人员。

村主干在任职期间,个人或村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照《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予以加分。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1: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附件2-1

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凡在任职期间,个人或社区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予以加分,具体为:

一、国家级。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含全国劳模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被推选为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10分。

二、省部级。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含省级劳模和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表彰的;被推选为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6分。

三、地厅级。受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含市级劳模和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被推选为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4分。

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代表、委员的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50%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

原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bgt/zfxxgkml/xzfggzhgfxwj_2570/202111/t20211101_4219107.htm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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