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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11 16:15:59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

疫情以来,社区工作者这个群体进入大家的视野,他们在基层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省份相继印发了针对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文件,促进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提升和工资更加有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2日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以县(市)区(含福州高新区,下同)为单位,原则上按照每1000名常住人口不高于3人的标准核定社区工作者总量。五城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下同)社区工作者总量,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县(市)及长乐区组织、民政部门在总量内统筹确定每个社区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根据社区工作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两委”职数,一般按照5到9人配备,最多不超过11人。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可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市)区制定的招考办法应经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后,由县(市)区组织实施。招聘结束后,聘用人员名单应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事业心、责任心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研究,报县(市)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民政部门批准。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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