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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2021-11-11 16:15:59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坚持“梯队培养、递进使用”原则,注重从社区专职工作者中选任社区“两委”成员,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选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街道(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具体按照《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详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向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社区主干,应当继续留任至本届“两委”任期届满,其他社区工作者可自愿选择继续留任至本届“两委”任期届满。期间不得两边领取报酬待遇。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时,社区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成果,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扬或市委主要领导及以上批示肯定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社区工作者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薪级工资可分别晋升5个、3个、2个等级。已达到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发放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当向所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在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社区“两委”成员的辞职申请,按照选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方、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街道(乡镇)、社区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民政局具体指导,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托社区开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承担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2.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

原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fuzhou.gov.cn/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bgt/zfxxgkml/xzfggzhgfxwj_2570/202111/t20211101_42191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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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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