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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2021-11-11 16:15:59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构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推动培训工作与岗位变化、职务晋升等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展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通过跟班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街道(乡镇)研究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后,可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工作,待遇保障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各级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需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研究,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社区工作者工作日错时延时工作、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助。

第十五条 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鉴定、考核材料;学历、职业资格、教育培训材料;党、团类材料;奖励、处分材料;任免、聘用、工资、待遇、退休、辞职辞退等材料。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由县级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日常考核比重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50%左右;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25%左右。考核标准和民主测评有关事项由县(市)区、街道(乡镇)负责设定。

第十七条 全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5%,考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评定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岗位调整、评优惩戒、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岗位分为正职、副职、社区“两委”成员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四类,并实行薪级工资制度。各岗位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职业水平提高后,薪酬待遇可随之提高。

第十九条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由统计部门提供),确定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标准。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幅度及当地财政收入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工作补贴、薪级工资、保留工资组成。发放标准及方式参照《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执行。

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项目,奖励总额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六险一金”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25%,可以根据考核等次合理拉开差距,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定或规定的节假日、假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乡镇)应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定期为社区工作者安排健康体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五城区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所需经费(不含保留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六险一金”和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两委”成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可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报酬,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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