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4 13:49:38 来源: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岗位责任制度,市民政部门根据社区工作内容和业务管理需要,划分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各区(市、县)、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推行分片包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各区(市、县)、街道(乡镇)根据社区规模、户数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工作者每人联系居民的户数,联系服务情况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灵活工时制度。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逐步推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工作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群众服务需求。
第二十七条 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社区工作者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城市社区工作者档案管理系统,完善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由各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社区工作者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的社区工作者,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等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等社区志愿服务人员,不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者人员经费由各区(市、县)政府承担,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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