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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

2017-09-14 13:49:38 来源: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基本原则。社区工作者的选拔任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 指标管理。社区工作者按照每200户居民配备1名的编配比例实行指标管理,每个社区最低不得少于5人。各区(市、县)社区工作人员编配指标总数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各区(市、县)、街道结合社区规模、工作职责和工作量合理确定各社区工作人员数量。

第七条 任用方式。社区工作者的任用采取选任和选拔两种方式。

(一)选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

1.社区党组织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以及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的人员。

2.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

3.本着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的原则,鼓励、推举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年轻的优秀人才,特别是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

4.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实行工作职能相对分离、人员相对集中、任职相对交叉、专兼职人员并用的社区管理体制。

(二)选拔社区专职工作者

1.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者。

2.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各区(市、县)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定期组织公开招考。

3.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参加全市组织的社区工作者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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