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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4)

2017-09-14 13:49:38 来源:

1.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补贴原则。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享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标准按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保障待遇。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参照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享受采暖费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调整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基本补贴增长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退休待遇。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大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工作至本届任职期满,由各区(市、县)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误工补贴。兼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服务时间,可支付一定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及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自行确定并承担。

(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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