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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017-09-14 13:49:38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为适应新时期和谐社区建设需要,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在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社区工作岗位上从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专职工作者(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大连市“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方案》选派到城市社区的大学生等)。

第三条 管理方式。

(一)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制定促进全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和职业化发展等各项政策措施。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其所属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社区工作者的选拔、使用、奖惩和考评等各项具体工作。

(三)市及各区(市、县)分别成立以社区工作者为服务主体的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社区工作者应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市、区(市、县)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承担社区工作者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资格考试、职称评审、绩效考核、评比表彰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全面规范社区工作者的从业行为。

第四条 基本职责。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坚决执行党组织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驻共建,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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