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4 13:49:38 来源:
(6)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健全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人才培养机制,将社区工作者纳入全市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工作者人才培养规划,根据社区工作发展情况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社区工作者特点,组织实施人才培养计划。
第九条 教育培训。实施社区工作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按照全员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社区工作者任职资格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任职资格培训由各级组织、民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培训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业务管理和知识更新需要组织实施;日常教育培训由各区(市、县)政府、街道采取集中学习、经验交流、专题讲座、岗位实践、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职业化建设。全面建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新选任的社区工作者须参加大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大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新选拔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须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大连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在岗的社区工作者应在两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培训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社区工作者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培训,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及时进行补训。
第十二条 培训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街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记录管理办法,如实记载社区工作者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评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评奖惩
第十三条 考评制度。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各区(市、县)成立由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相关领导组成的考评领导小组,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业务负责人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负责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原则。考核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五个方面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续任、解任、奖惩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各区(市、县)应设立社区专项奖励资金,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突出贡献和群众评价,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和社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激励机制。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加大从优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力度,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选任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将社区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条件。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健全社区工作人员退出机制。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罢免,社区专职工作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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