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5 09:39:25 来源: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六十三、我国哪些行政法规中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
国务院先后于1994年、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征兵工作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行政法规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
六十四、天津市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是什么?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于2012年2月22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六十五、残疾人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强调地方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信访问题的处理要以地方各级政府为主,依靠信访问题发生地解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就由哪个部门处理。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无理要求;“及时”、“就地”是指要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尽快、就近解决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防止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积累和激化矛盾。“疏导教育”是指在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过程中,要注意分析和掌握信访群众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法定程序、进行批评教育等,引导残疾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访。
(三)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各级残联要及时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问题,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变被动接受信访为主动研究信访,超前预防正本清源,标本兼治。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努力协调,密切配合,妥善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时,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各项政策措施要综合配套,同步推进,防止因工作不当损害残疾人利益,引发各种信访问题。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残疾人信访信息作为评估、调整政策的重要依据,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反馈残疾人意见,纠正偏差,完善政策,避免矛盾积累、扩大和激化。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要关口前移,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要加强预防,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等工作机制,切实把工作做在事发之前、把问题解决在事发之初、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公开、便民原则。“公开”是指信访部门在处理残疾人信访问题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向信访人公开信访工作相关信息、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及结果等,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便民”是指各级残联组织要以方便残疾人为宗旨,为残疾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并采用便于残疾人反映问题和查询的方式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五)“双向规范”原则。“双向规范”强调依法规范信访活动的双方,既要依法规范残疾人的信访行为,又要依法规范残联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残疾人有依法信访的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和行为,要自觉履行义务,维护信访秩序。各级残联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残疾人的信访问题,要权责统一,对其行为负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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