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5 09:39:25 来源: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四十八、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十九、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十、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单位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要政策,其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五十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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