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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江宁波宁海县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37人公告(3)

2021-07-06 10:20:58 来源: 宁海县民政局

(六)公示与聘用

考核合格者,经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由宁海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分配到跃龙、桃源、梅林和桥头胡街道办事处,并由跃龙街道办事处、桃源街道办事处、梅林街道办事处、桥头胡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与被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

报考人员已有工作单位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手续后予以聘用。被聘用人员须与招聘单位签订三年期聘用合同并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招聘单位将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不按时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需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不服从统一安排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五、聘用人员待遇

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按“三岗十八级”绩效薪酬制度执行,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六、递补规定

(一)资格复审开始48小时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二)面试对象放弃面试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或面试不合格的,不得列为递补对象。

(三)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放弃考核或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四)拟聘用人员在聘用通知签发之日前书面提出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聘用资格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五)本次考试总成绩一年内(自拟聘用人员公示期结束之日起计算)有效。如本次考试所招聘人员一年内(自拟聘用人员公示期结束之日起计算)因各种原因造成指标空缺的,按本次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递补人员名单在宁海县民政局网站上公布。

七、注意事项

(一)有关招聘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二)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

(三)考试时,每位考生需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申领“健康码”或“甬行码”(甬行证),“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考生需经扫码(亮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且正常方可进入考点。考生入场前,应同时出示准考证、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考试前14天内有外出宁波市外旅居史的考生还需填报《考生健康申报表》(见附件)。在核对身份证件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其本人。在考场考试期间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

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对考前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返(来)宁海的考生,需完成“3+14”健康管理措施(即3天内核酸检测证明和14天日常健康监测)方可参加考试;对境外返回考生要全程完成“14+7+7”健康管理措施(集中隔离14天,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和7天日常健康监测)后方可参加考试;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参加考试,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

考生不得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对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随着疫情的发展变化,具体举措应以当地最新疫情防控要求为准。

(四)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社会人员报考的,应在2021年7月14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五)考生在报考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六)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发〔2016〕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报考人员对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招聘工作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八)宁海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专职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

八、本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属宁海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考咨询电话:65258021

投诉举报电话:65258000

附件:

2021健康申报表.docx

 

宁海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原标题:2021年宁海县公开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ninghai.gov.cn/art/2021/7/6/art_1229092104_59035480.html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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