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2 11:10:56 来源:
第二十一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行政区域内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体系。省级开展示范教育培训,市、县两级开展综合教育培训,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基本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倡导有条件的地区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给予学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
第二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和由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比例统筹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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