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24 11:23:38 来源:
四十七、我国残疾人就业方针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集中就业,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等,并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集中招用、聘用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实行集中就业政策,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残疾人口众多,将这些残疾人全部推向劳动力市场,不仅会增加社会用人单位的压力,也将使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难度进一步加剧;另一原因是大部分视力残疾、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人和一些残疾程度较重的其他类别的残疾人不适宜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调节实现就业,有必要为他们开辟特殊并且可行的就业领域。而通过集中就业的形式,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上问题,还有利于针对残疾人的生理、心理以及职业技能等特点,在生产生活管理、就业岗位设置和辅助功能补偿等方面发挥集中优势和规模效应。但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不同于其他一些国家的集中就业,国外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中的残疾人职工占绝对的多数,非残疾人职工仅占很小的比例。我国残疾人集中就业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强调以非残疾职工为主,既有利于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又促进了残疾人和其他职工的融合。为此,集中就业被确定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及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等均为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有效形式。
分散就业,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一定比例,相对分散地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和参加农村种植、养殖、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一方面,残疾人作为公民,与健全人同样具有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平等就业的权利;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渠道具有多样性、广泛性,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同时,分散就业可以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增强残疾人与社会的交流融合,有利于帮助残疾人和谐融入社会主流,很终推动“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实现。因此,通过一系列扶持保障措施,减轻残疾影响,消除外界障碍,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是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宗旨原则的重要体现。
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
四十八、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十九、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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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ershi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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