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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2)

2014-05-19 10:40:09 来源: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一)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除提供岗位补贴外,应给予其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备案。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续聘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的,由各用人单位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核备案后解除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两次以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核备案后直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六、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很低工资标准。基层劳动保证协管员按黔府办发(2009)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户等凭证材料,经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按季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上,用人单位按月通过商业银行统一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开设的工资账户上。公益性岗位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很长调整至退休。

八、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人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补员。

(二)统一调配。

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统一调配工作。各市(州、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指导,要按照本地区就业资金的规模及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每年度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和具体分布,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下达给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由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各地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实行托底安置。要按照各地人口状况、就业状况等储备不低于本地已安置公益性岗位总量的10%,保持动态平衡。

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安排、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一)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县(市、区、特区)街道(乡镇)劳动保证事务所或社区(村)劳动保证服务站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四)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结合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合理有序地开发和设置公益性岗位。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日:2010年8月9日

(责任编辑: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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