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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5-19 10:40:09 来源: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证协管、劳动保证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享受很低生活保证的失业人员。

(三)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六)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核实、认定和备案

本《办法》所列的九类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管辖或分级管辖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后,按季向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输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等。

(二)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可由乡(镇、街道)劳动保证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证工作站组织报名,也可由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报名,并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公示一周后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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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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