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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肃酒泉市总工会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12人公告(3)

2021-12-06 15:37:37 来源: 酒泉市总工会

(六)考察

市总工会依据应聘者综合成绩,按照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采取等额考察的方式,通过个别谈话、审查档案、征求意见、走访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招聘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结论。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聘用人选: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未毕业的学生(含在读未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不具备公告明确的其他报考条件。

2.未达到招聘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标准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或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参与非法组织的,一经核实不予聘用。

(七)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总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察后确定的拟聘人员。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时须提供本人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体检报告相关指标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环节考生只递补一次,后续环节不再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

市总工会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拟招聘对象,在市县总工会网站和酒泉人网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反映问题查有实据的,取消招聘资格。公示无异议者,经酒泉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后,由市县总工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签订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由市县总工会根据受聘人试用期表现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经酒泉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县总工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与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兑现相应待遇,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五、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待遇

(一)工资标准。月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三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甘肃省政府确定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含需由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确定。

工龄工资:按每满一个工龄年每月增加50-100元的标准确定(工龄从被聘用到工会之日起计算)。工龄工资最高不超过500元/月。

岗位津贴:每月30元,晋升为工会部室负责人每月80元,或选任基层工会负责人每月100元。

(二)社会保险。按照人员管理权限,根据当地城镇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缴纳“五险一金”的单位承担部分。

(三)福利待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体检、取暖补贴、计提福利费、计提工会经费、参加职工互助保障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四)考核奖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由市县总工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其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效、工作创新等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调整岗位等的依据。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市县总工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发给与本人一个月基础工资等额的奖金,对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可发给不超过本辖区优秀公务员一次性奖励标准的奖金。考核基本合格的,由单位领导诫勉谈话,指出不足,提出要求,限期整改;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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