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3 12:43:58 来源: 和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19〕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委办发电〔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向全县招聘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
一、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职责
(一)及时掌握负责片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收集掌握的食品安全动态,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及时向辖区监管所和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二)负责片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日常巡查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做好记录。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宣讲食品安全知识。
(四)负责片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隐患,随时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接受县市场监管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完成县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岗位待遇
(一)由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考核,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
(二)所聘专职人员招聘、分配等由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调配,不服从调配的视为自动放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专职协管员队伍组建和运行,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此次招聘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为编外合同工,薪酬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人民币(含五险一金)。
三、招聘方式
专职食品安全协管员的选聘实行“县批、县聘”的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笔试面试、择优录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招聘工作。
四、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了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知识;
(二)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适合夜间工作;
(五)仅限和平县户籍;
(六)具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含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食品安全监管辅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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