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5 14:04:18 来源: 南和县人民政府官网
(三)其它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品行,政治上可靠,热爱社会救助事业,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残疾、纹身、重听、色盲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未成年管教的;
(2)正在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审)查的,受党政纪处分未满的;
(3)有犯罪嫌疑未查清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有较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三、工资待遇
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不含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基本工资执行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1480元(以后按河北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每人每月500元。
1、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2、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办理相关手续。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满后根据单位需求和本人表现,或续聘或解聘。
3、3个月的试用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五、聘用人员管理
招聘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由南和县博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同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县民政局及所在乡镇负责日常管理。劳务派遣公司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发放工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派遣公司从工资中扣除。
六、派遣人员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同派遣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工资、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1)所聘人员期满又未续聘的;(2)已实现其他岗位就业的;(3)连续一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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