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9 14:15:55 来源: E-报名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参照《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参照《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参照《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参照《公务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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