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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招聘社区残疾人笔试复习资料(九)(2)

2016-03-24 11:40:31 来源: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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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ershi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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