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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3)

2014-11-14 13:35:48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

十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享受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是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很低工资标准的120%,并随很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

十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定额补助,同时享受参保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包含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无须单独参加生育保险,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的,可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核销生育医疗费。

十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六)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六、用人单位如何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从业人员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无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2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合同期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用人单位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继续聘用的;

(九)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十七、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哪类人员?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特别困难人员指年龄大、就业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其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十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如何退出公益性岗位?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要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编制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在公益性岗位从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六)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七)达到自治区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责任编辑:f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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