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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杭州市江干区社区考试—法律专项试题答案解析(6)

2019-07-22 21:08:47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21.【答案】D。解析:《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而本题中甲未开始着手,而乙主动将甲打成重伤,为事前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排除ABC。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2.【答案】D。解析:《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3.【答案】A。解析:《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刘某为了盗窃汽车而打探观望,是为盗窃制造条件,因此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选A。

24.【答案】B。解析:《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题干中司机的行为是为了众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避险行为。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本案例中没有不法侵害的发生,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5.【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条件是:主体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主观条件,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客观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丙与丁共谋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丙在盗窃财物时被被害人发现,丙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丙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丁与丙的暴力行为没有关系,因此,对暴力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只对盗窃承担法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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