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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杭州市江干区社区考试—法律专项试题答案解析(5)

2019-07-22 21:08:47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16.【答案】D。解析: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故此题目选D。

17.【答案】A。解析: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罪过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A选项指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即犯罪故意;BC选项是针对的犯罪主体;D选项,犯罪产生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故而本题答案为A。

18.【答案】D。解析: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务的所有权。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群众拾到的五万元据为己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故而本题答案为D。

19.【答案】A。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题因为甲使用了暴力,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故选A。

20.【答案】D。解析:犯罪的排除事由是指刑法理论上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张军持菜刀追杀张秀芳,对于张秀芳来说,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张秀芳顺手拿起花瓶打向张军,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而且是针对的不法侵害人也就是张军进行的防卫,而且只是造成张军眼睛受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故D项正确,C项错误,因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不是防卫过当。而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针对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而紧急避险是针对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题中没有涉及第三人,故B项错误。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要求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本题中,张秀芳是因为存在不法侵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才向张军扔的花瓶,所以不成立故意伤害,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

(责任编辑:小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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