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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公共基础知识: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态度

2018-06-14 10:46:40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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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公有制国家,而公有制国家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在经济体制上,必须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还不发达,目前还出于在初级阶段,所以我国也一定程度上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而我国目前的基本经济制度很好的能处理这一问题。下面就国家对各种经济体制的宪法态度进行解读。

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耳熟能详、张口就来的,其内容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保证了国家社会主义的经济性质,使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不会收到完全剥削体制的侵蚀,而鼓励多种所有制体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是为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的市场经济中来,盘活经济,共同服务于经济发展,共同致力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我国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从这一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态度词汇有:保障、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相当于国家的“长子”,国家对其态度是好的,国家不仅确立了它的主导地位,而且国家强调要巩固国有经济,这就很好的解释了现实生活中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等经济命脉基本都是由国有企业主导了。

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在虽然属于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共有,但本质上还是公有制的,也不属于剥削阶层内,所以国家对其态度也很好:鼓励、指导和帮助。重点强调是“指导和帮助”上,集体经济产生的背景就是邓小平提出的“先富带后富”理论,这一点在我国的江苏省得到了明显的验证,“天下第一村”华西村就是我国集体经济发展的楷模。国家对集体经济给予指导和帮助,可以很好的促进一部分地区、行业、一部分群体,能够利用自身优势,迅速的发展起来,既能发展这部分集体,也能形成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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