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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公共基础知识:量刑制度

2018-06-14 10:44:20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是部分地区社区招聘的重点考察内容,这一部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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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

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的罪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累犯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其所实施的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表明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故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对累犯从严惩处,即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一旦成立累犯,不能缓刑、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可能被限制减刑。

二、一般累犯

已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成立一般累犯。

1.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如果犯罪人前罪发生是不满18周岁,后罪发生时已满18周岁的,不成立累犯。

2.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其一是过失犯罪的,也不成立。

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缓刑),适用用数罪并罚。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

三、特别累犯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种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特别累犯。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放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后罪均可

试题解析:

潘某因犯抢夺罪情节轻微,被免除处罚。两年后潘某又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潘某()

A.属于初犯

B.构成普通累犯

C.构构成特别累犯

D.不构成累犯

答案:D。解析:本案中潘某前罪被免除处罚,并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累犯。

(责任编辑:wjf4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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