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8 16:56:15 来源: 乐安县人民政府
4.违纪处理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依据相关文件进行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于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面试入闱人员的确定。根据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按1:1.5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如遇末位分数相同一并入围面试。笔试成绩和面试入闱人员在乐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
(四)面试
面试的具体方案另定。
(五)入闱人员的确定
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确定入闱人员,总成绩末位相同者一并入闱。入闱人员在乐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布。
(六)体检
入闱人员按通知要求到指定医院参加健康体检,费用由入闱人员个人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因体检不合格出现名额空缺时,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乐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查属实,不予聘用。
(八)聘用。经政审、公示无异议后,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正式聘用。
五、聘用人员管理
(一)聘用的“三院”编制外合同制服务性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行合同制管理。乐安县民政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期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被聘人员每年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县民政局确定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解除合同。
六、聘用待遇
(一)工资待遇
试用期间工资为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并随乐安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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