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0 14:03:38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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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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