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0 14:03:38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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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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