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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事法律行为(3)

2015-12-09 15:11:48 来源: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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