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6 15:34:54 来源: 陕西汉中民政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2012年省政府令163号)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应聘人员,按相应标准笔试成绩予以加分:
1、在城镇社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2011年9月10日前到社区工作)的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且报考现工作社区所在县(区)社区岗位的加10分。
2、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很高等级加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此类加分很高不超过20分。
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只按分值很高单项加分,不得累计,时间界定为2011年9月10日前至今。由本人提出笔试加分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有关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复审,现对申请加分的107名考生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请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对不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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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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