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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心城区网格员管理实施细则

2014-05-15 13:22:02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网格员队伍管理,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质效,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社区网格员管理的意见》(十办发[2012]4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网格员的主管部门为综治办,由市、区两级综治办分级负责,市、区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对社区网格员的各项管理,街办、社区负责管理社区网格员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社区网格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 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忠于职守,服从和执行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保护在网格内采集的居民、商户的私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网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有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提出申诉;

(五)申请辞职。

第三章 录 用

第五条 网格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热爱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三)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会计算机操作,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十堰市户口,30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网格员的招录采取实行全市统一领导、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录用、统一管理的办法。网格员的招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第七条 网格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网格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设置。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各区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与新录用的网格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九条 统一建立网格员后备人才库制度,保证网格员出现空缺时能及时补充到位。网格员后备人才的招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 市、区网格监管中心对十堰城区网格员实行统一的编制台账管理,建立健全网格员动态调整档案。规范网格员人事档案管理,网格员人事档案由所在区人社局统一保管。市网格监管中心定期对各区网格员队伍变化及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根据网格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网格员素质的需要,有计划地对社区网格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 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负责制定网格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各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网格员的综合培训。专业培训由市直相关部门报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后提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鼓励和引导网格员参加社会工作师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

第十三条 网格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市、区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和街办、社区要做好考勤和培训记录等工作。网格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网格员考核依据之一。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十四条 网格员按照“一人一格、综合履职”的要求,主要负责网格内人、房、物、事、情、组织等基础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协助做好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民政服务、计划生育、环境卫生、食药品安全等工作。

第十五条 网格员日常工作以“社区e通”为依托,在网格内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以“三实信息”为基础,对网格内房屋、门牌、居住人、户等基础信息进行采集上报。

第十六条 普查。网格员按照市、区网格监管中心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对网格内的基础信息进行一次性普查。

第十七条 入户走访。网格员按照按照市、区网格监管中心统一安排,对网格内所有居民进行入户走访,及时采集、上报人口基础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日常巡查。网格员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必须在网格内开展两次巡查活动,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5小时。对网格内基础信息的变动情况,发生的各类社会矛盾、城市管理等问题进行采集或核查上报。

第十九条 收集社情民意。网格员在入户走访、日常巡查时,应及时收集网格内居民,特别是特殊人群的公众诉求和服务需求,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社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接受市、区网格监管中心指令,完成市、区综治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区网格员实行在社区定时集中、在网格内流动办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并主动出示工作证,着装仪容必须大方、整洁、得体,服务管理工作中必须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讲究文明礼貌。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网格员开展普查、入户走访、日常巡查、任务核查等工作,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网格员上下班必须使用“社区e通”打卡考勤,请假应向社区和区网格管理中心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网格员实行AB角制度。同一社区网格员之间可互为AB角,A角网格员轮休或请假时,在社区居委会安排下,A角网格员办理临时交接手续,并将“社区e通”交付B角网格员,B角网格员承担A角网格员的日常巡查工作,确保网格管理工作的延续。

第二十四条 网格员的任务下派实行准入制。拟新纳入网格服务管理的工作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工作任务申请,经市综治办审核,报市综治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非准入工作事项“回绝制”。任何单位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安排网格员从事其规定职责外的工作。对未经市综治委(办)审核、批准的工作事项,社区网格员有权拒绝,并应及时向市、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部门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社区居委会擅自安排网格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工作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地区综治委对该部门或社区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辖区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支持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和信息收集工作,主动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网格员开展社区网格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八条 网格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由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统一组织,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和街办、社区共同实施。平时考核为网格员的每月和季度工作考核,由街办、社区负责;定期考核为网格员的年度工作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负责。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 街办根据网格员平时工作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度奖惩兑现绩效工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街办自行制定。

第八章 待遇及保障

第三十条 网格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200元/月,绩效工资300元/月,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三十一条 网格员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按每月50元的标准增发年限补贴,增发补贴时间从考核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新聘用网格员从参加工作满一年后开始计算考核年限。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国家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登记注册的网格员,助理级每月增加50元岗位补贴,师级每月增加100元岗位补贴。

第三十三条 网格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三十四条 在招聘除“参公”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社区“两委”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社区网格员。网格员工作满一年以上,可按规定推荐参加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选举。被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后,其从事网格员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五条 各街办、社区必须为网格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条件,保障网格员的日常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延伸到社区网格的工作任务,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七条 季度考核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合格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二)社区网格员自动辞职,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区网格管理中心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在个人提出辞职申请的一个月内,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离岗。

(三)社区网格员个人未正式请假或未提出辞职申请,旷工连续达七天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网格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网格员,由所在街办提出意见,经区网格监管中心审核,报区人社局、区综治办复核,并报市综治办批准,予以辞退,按有关程序办理辞退手续。网格员辞职辞退情况报市社区网格监管中心备案。

第十章 退 休

第三十九条 网格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网格员退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一章 申 诉

第四十条 网格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综治办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市社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取消录用;

(三)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四)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五)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社区网格员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滥作为,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解除合同。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追究相应责任。有关网格员纪律规定,由市、区网格管理监管中心制定。

第四十二条 网格员对网格内采集的信息,负有信息保密责任,擅自透(泄)露居民、商户私人信息或工作秘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网格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网格员要保管好“社区e通”并正确使用“社区e通”,不得利用“社区e通”从事其他工作。对于人为或故意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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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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