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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区工作者考试模拟题—行测(5.20)(2)

2021-05-20 15:00:06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中公解析:《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A项说法错误,其他三项说法均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

2、【答案】B。中公解析:本题考查《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A项错误。纳税人是指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B项正确。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C项错误。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D项错误。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故本题答案选B。

3、【答案】C。中公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陈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的,视为其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所以,吴某取得对耕牛的所有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非善意取得制度。A项错误。钱某将为孙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吴某,吴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B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吴某不能对钱包的所有权主张善意取得。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C。

(责任编辑: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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