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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基知识:民法之——“彩礼”二三事

2019-08-02 10:0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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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礼仪的集大成时期源于周代,彼时婚姻礼仪已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古籍《仪礼》有载:“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即是始于西周而后沿袭至今“婚姻六礼”的传统习俗。亦是民间“彩礼”这一习俗习惯的理论来源。“六礼”中的“纳征”指的是送聘礼,也就类似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现如今民间仍然保留着这一习惯,属于中国人特有的婚礼“仪式感”的做法。但是,关于“彩礼”的问题也是有人欢喜有人忧愁。本文旨在阐明“彩礼”的一些相关规定,让大家对民法中这一知识盲区有一定的了解。

一、案情回顾

2015年9月22日,李某与周某经媒人介绍,在几次见面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着手拍婚纱照、购办结婚用品、准备婚宴等相关事宜。

同年10月7日,李某和家人到周某家中提亲向周某父母送上16800元礼金。

同年10月8日,两人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婚礼仪式,李某亲戚给周某送上金戒指等首饰表示祝福。此后,李某曾多次催促周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周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迟,一个月也仅有几日在李某家生活,其余时间不知去向。

同年12月26日,周某提出要与李某分手,并返还李某7000元礼金。人财两空的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周某返还剩余的礼金、金戒指、购置衣物等费用共23000元。

二、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彩礼范围应限于剩余礼金16800元及原告亲戚赠予的两

枚金戒指,因原告未能举证其重量及价值,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1000元补偿给原告。对于购置衣物,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被告不负返还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返还礼金及金戒指共计108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三、“彩礼”二三事

(一)法定的“彩礼”和民间的“彩礼”范围一致吗?

答案肯定是不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的“彩礼”一般也仅限于明确彩礼的部分以及给父母的礼金和数额较大的金银首饰等,尚不包含看钱、认门钱、招待宴请费用等。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法官也常会参考当地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重点审查男方在给付财务的价值、给付时间、给付的场合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是则可考虑认定为彩礼。至于男方为了增进和女方的感情而作出的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的衣服、手机、电脑等,则不在考虑之列。

(二)哪些情况下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能够得到实现?

(责任编辑:小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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