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7 09:22:36 来源: 建德市民政信息网
(3)持有社会工作师证书(含2019年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
同时具备以上1-3项中任意两项或三项的,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加分项确认加分分值。
(4)持有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直接考察录用。
报考人员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的,视作自动放弃笔试,不再进入之后的程序。
2、面试。
面试时间(初定)11月9日,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形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核对象。
实行先笔试、再面试。笔试结束后,在该招聘职位报考人员中从笔试成绩(含加分分值)到低分确定入围面试对象,招考人数在2名及以下的,按招聘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招考人数在3名及以上的,按招聘职位人数1:2的比例确定;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当天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可在该招聘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分值)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当天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均不再递补。
五、体检和考核
1、体检。
(1)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含加分分值)、面试成绩合成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分值)×40%+面试成绩×60%。(若综合成绩相等,以笔试分数(含加分分值)高的排位在前),并从到低分比按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合格人数少于招聘职位人数的,可在该招聘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对象。
(2)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招聘职位人数从综合成绩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对象。若有放弃考核的,或在考核中发现有不合格、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在该招聘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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