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2 11:45:44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5.民事权益的保护——死者、英雄烈士
从《民法总则》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其大程度的体现权利保护的思想,也强调对死者利益的保护,特别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的民事权益的保护。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重新分类
民法总则将原“法人”一章拆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章。其中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且对法人作出很多具体规定,尤其是关于捐助法人的规定,现实意义非常重大。
7.撤销权除斥期间的变化。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8.见义勇为
总则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除有重大过失外,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3条[2]也有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予以规定,但过于保守,民法总则更推进一步。如在路人紧急状况需要帮助,有人自愿援助之手导致受助人受损。生活中的“扶老人”,民法总则中提到,只有救助人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才需要适当承担责任。它就是一个鼓励见义勇为,匡正社会正气的法条。
9.诉讼时效—3年
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
当然《民法总则》的变化也不仅仅有这些,它的变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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