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7 15:45:03 来源: 兴安县人民政府
8、不适合从事警务助理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选聘程序
(一)自愿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1日。符合资格条件并有意应选者撰写个人材料并提交给所在村委(居委),并在规定时间前将报名表和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送到村委(居委)正式报名。村委(居委)在收到报名材料后,研究决定1名候选人向所在镇(乡)提名,并由所在镇(乡)审核把关。经所在镇(乡)审核通过后,将名单送至兴安县公安局政工室,联系电话:,(刘警官)。
(二)面试
1、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3、确定面试人选:镇(乡)审核通过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面试主要测评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三)体检和考察
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应从同一职位面试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2、实施体检和考察。
(1)体检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费用和复检费用由报名人员承担。体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报名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兴安县公安局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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