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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区工作者考试法律常识每日一练(11.16)(2)

2017-11-16 11:09:02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1.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故B、C、D项错误,应排除;A项正确,应选。

2.答案: 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C项中的多名员工患上肌肉姜缩症的事件,属于长期使用甲苯等工业原料所致,是长期积累的结果,不具有突发性,故本题选C。

3.答案: D

解析:《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小刘因闯红灯驾驶,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排除B、C两项。另根据该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在肇事后因小王阻止小刘救治重伤者乙,使小王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小刘和小王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本题选D。

4.答案: ABD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清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故正确答案为ABD。

5.答案: B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下:

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A项是乙的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但防卫过程中已经将乙抓住,即可避免侵害继续,这时候将其打昏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C项乙气急要动手打甲,这是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且甲的棍子是准备好,联系到前述心存怨恨表明这不是防卫意识。

D项第二天表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符合要求。故本题应该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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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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