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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区工作者考试法律常识每日一练(11.7)(2)

2017-11-07 11:33:12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1.答案: A

解析:本题中,甲某明知丙吃了那盘菜会导致中毒而死,却没有及时阻止,而是放任结果发生,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所以甲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为正确答案。

本题相关知识点: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2.答案: B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由上可知,正确答案为B。D项中的木屋属于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3.答案: BD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与其他企业达成价格协议属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联合,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D。

4.答案: D

解析: A项并非是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B项发生在诉讼前,C项的入监教育并非是判决与裁定的内容的一部分,而仅仅是入监前的程序,而D项正是执行罚金刑。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选项。

5.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题中不是因为甲自己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而言,这实际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甲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虽然欲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实际上是由他人的行为防止发生的,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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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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