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0 16:31:05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4)陈述呈请性公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问题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5)记录性公文。是指用以记载公务活动,归纳会议精神,记录议定事项等情况的公文,主要有纪要。
(6)商洽性公文。是指作者与受文者之间均以平等的身份和态度商洽、讨论或转达有关问题及意见的公文;商洽性公文主要包括各种函,其特点是:公文是作者意愿的一种郑重、正式的表示,内容涉及一般的具体事项;作者对受文者的强制约束作用的成立一般不以自身的权威为依据或条件,请对方遵行有关要求时,须指明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均以授权机关的意见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7)证明性公文。一般特点是:公文的制发目的就在于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凭证依据;公文的传递方向不受严格限制,既可以上行、下行,也可以平行;与商洽性公文相似,其有关强制约束力的存在更直接地源于有关法律法规的力量。如介绍信、证明信等。
★版头部分构成要素及格式规范
份号是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的顺份号序编号。
保密和保密期限
《条例》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条例》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级和保密期密。如“密级★1 年”。
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是指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发文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二是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国发〔2012〕12 号”,“国发”是国务院机关代字,“〔2012〕”代表年份,“12号”是文件的发文顺序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签发人
《条例》规定:“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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