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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区工作者考试模拟题—公基(4.28)(2)

2017-04-28 14:31:09 来源:

1.【解析】C。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只有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通过宪法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调整,宪政才能得到很好的建设。C项错误,当选。

2.【解析】C。《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因此市质监局无权自主决定,A项错误。《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据此可知,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B项错误。《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D项错误。

3.【解析】B。《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扣押王小二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A项错误。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本题中武某将王小二打伤的行为,该法律效果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无关,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B项正确。

扣押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应从扣押行为产生的前提来判断,即从城管局扣押物品的原因来判断扣押行为是否违法。材料所给案例中,不能因王小二被打伤而认定扣押行为违法,C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D项错误。

4.【解析】A。《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王某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D项错误。

5.【解析】D。犯罪预备是指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未能着手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丙的行为只是具有犯罪心理,但并没有开始着手准备犯罪,因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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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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