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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犯罪主体(2)

2017-06-02 17:59:07 来源: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三)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逻辑上讲,就是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是应当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两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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