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0 17:42:37 来源: 巴州人民政府
(2)在巴州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巴州人社局相关证明原件;
(3)在巴州服务的大学生“村官”须提供巴州党委基层办相关证明原件;
(4)巴州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非新疆或巴州户籍的)报考新疆户籍或巴州户籍职位,须提供户口本、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5)河北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非新疆或巴州户籍的)报考新疆户籍或巴州户籍职位,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及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6)复转军人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复印件,驻州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或子女(非新疆或巴州户籍的)报考新疆户籍或巴州户籍职位,须提供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团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自治区统一选派到巴州各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非新疆或巴州户籍的)报考新疆户籍或巴州户籍职位,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到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8)符合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关资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在巴州公安机关聘用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须由县(市)公安局开具工作证明。
(9)招聘岗位条件中涉及的专业大类及具体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7)》(见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执行。涉及大类的,报考人员专业须是大类中所列专业;涉及具体专业的,报考人员专业须与岗位要求的具体专业相符。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按本职位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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