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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婚姻家庭政策法规(2)

2016-03-29 15:03:38 来源:


 

3.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方式。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的条件。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6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①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间关系(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父母与子女问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生活费、教育费等。

③离婚后子女的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①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③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④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⑤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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