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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区工作者考试法律常识每日一练 (10.13)(2)

2016-10-13 09:50:23 来源:


1.答案: D

解析: 此题是对法律常识的考查。法人终止后,依法进行清算,这时法人的主体资格不消失,但是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之外的活动。

2.答案: D

解析: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农田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凡是已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如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该区内土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1年以内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者继续耕种或者由建设单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应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耕地弃耕抛荒的,收回承包经营权。1998年,中国经历了世纪大洪水之后,中国政府认识到围湖造田的危害,适时作出了在长江中下游退田还湖的重大决策。这是中国自从春秋战国以来,第一次从围湖造田,自觉主动地转变为大规模的退田还湖,给洪水让路。所以D项正确。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3.答案: D

解析: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宪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4.答案: B

解析:行政行为法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或者可以说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为的法律。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结构、组成、权限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狭义的行政组织法就是指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5.答案: C

解析: 乘务人员和治安人员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由此提起的诉讼,被告应是他们的单位,即航空公司。所以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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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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