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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区工作者考试题(10月8日法律常识每日一练)(2)

2016-10-08 09:50:28 来源:


1.答案: C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点:

绑架: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偷盗婴儿的行为已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以勒索为目的。故正确答案为C。

2.答案: C

解析:本条考查的是我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关规定的理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条件是必须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是指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据此,答案为C。

3.答案: A

解析: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行为。本题中,甲抢劫的行为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因此单就抢劫案件来说,属于特别自首。故选A。

4.答案: B

解析: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答案: C

解析: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做出过明确:1.选举与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4.担任企事业单位职务的权利。本题目探讨选举权,因此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A、D错误,而保留选举权意味着无需批准即可使用,所以C正确。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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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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