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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区工作者考试题(9月13日法律常识每日一练)(2)

2016-09-13 09:22:25 来源:


1.答案: D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为买方实际占有的,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标的物交付。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D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A选项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排除A;B选项中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甲不能因此而免责;C选项中甲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不能免责;D选项,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甲可以免责。故选D。

3.答案: A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杨某造谣刘某生活作风有问题,对刘某造成了名誉损害,因此刘某可以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为A、B、C、D。

4.答案: B

解析: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商业广告被视做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一方发出邀请对方或者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在法律上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一般不用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前些年的商业广告往往极尽夸大、吹嘘之能事,欺骗、误导消费者。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新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承诺,合同便成立,所以要约一经做出便对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超市并未要约汪某,他们之间没有发生要约行为。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本题选B。

该超市的”购物须知“规定是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这些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不产生法律效力。故A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C选项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超市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相抵触,所以无效,故D项正确。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5.答案: B

解析:题目中制币厂采用隐瞒事实和欺骗的手段销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属于明显欺诈行为。我国《民法》对此规定,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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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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