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2 10:17:10 来源:
三、经费不足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证,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相关法规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证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权力限制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名师性和严肃性。
五、人员缺乏
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调研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集体性质的干部和事业人员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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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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