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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基政治常识:宪法易混淆知识点(2)

2016-03-10 17:32:05 来源:

9、第65条第4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11、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2、第96条的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

13、第97条,应记住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14、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为保证国家司法制度的统一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15、民族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第113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6、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很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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