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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代理(2)

2015-12-16 11:36:11 来源: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常见情形有: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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